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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高兴太早!如何正确看待低价药废除?

时间: 2019-12-19

 日前,国家医保局在答复《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0177号提案》的回复函中明确表示,今后将取消现有低价药日均费用上限、尽快建立短缺药品使用监测和预警平台、加强临床必需用药定点定单生产、形成低价药品价格监管合力。

于是,近日业内一片惊呼:低价药废除了,低价药的春天来了!

笔者也想在此一声惊呼:低价药废除一事,要正确看待。别高兴的太早。

2019年11月26日,国家医保局正式印发《关于做好当前药品价格管理工作的意见》,《意见》内容很丰富,其中,特别提到了关于低价药的事宜。原文这样描述:落实短缺药品相关的挂网和采购政策。各地医疗保障部门应加强对短缺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的指导,切实落实短缺药品直接挂网采购政策。对于国家和省级短缺药品供应保障工作会商联动机制办公室短缺药品清单所列品种,允许经营者自主报价、直接挂网,医疗机构按挂网价格采购或与经营者进一步谈判议价采购。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上无企业挂网或没有列入本省份集中采购目录的短缺药品,允许医疗机构按规定自主备案采购。医保基金对属于医保目录的短缺药品及时按规定支付。医疗保障部门不再按药品价格或费用高低制定公布低价药品目录清单。

看完此文,很多朋友认为,低价药时代正式结束了。笔者认为,就字面的理解,低价药所言及部分,从顶层设计角度主要涉及短缺药品挂网。当年,低价药清单制定时,是体现出逐步尊重市场机制,扭转了过去药品只降不升的做法。当年低价药清单最核心的思路,也是符合市场需求定律即利用价格调控市场供求,通过发挥市场本身的调节作用来实现调控的目的。

从这样一个角度去思考,我们再回头看刚出台的意见原文:“以现行药品价格政策为基础,坚持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围绕新时代医疗保障制度总体发展方向,持续健全以市场为主导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从这个角度来看,医保局成立后对价格管理的思路基本上和发改委管理物价的后期思路是一脉相承的,凡是市场能有效调节的,就让市场自我调节。

目前市场竞争有充分的带量采购及不充分的挂网议价托底,低价药其实从内涵上来说,清单的有与没有,其实并不是十分重要了。市场的自我调节机制的引入已经逐渐成熟,这也就是为什么医保局将低价药放在短缺药的部分提及。

2014年国家发改委制定低价药政策时,虽然当时赋予了直接挂网的优势,但是,其地位却一直比较尴尬。而当时出台的基本药物目录,国家一直有明朗的政策支持,包括基层医院使用比例,二三级医院的使用比例等等,但一直在保障方面没有到位。因此,低价药当时出台的背景主要是保障基本药物使用,低价药清单的出现更像是基本药物的一种补充手段,是考虑到“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一种战略性考量。

从2015年起,随着7号文的出台以及药品价格改革,在新一轮分类采购周期内,低价药取得的效果有限:部分省级集中招标采购对低价药仍然实行全国最低价挂网、价格联动,甚至以联动的价格作为参考价,由医疗机构与企业进行议价。结果导致出现了局部区域低价药消失、降价效果不明显、部分品种涉及垄断等大大小小的问题。同时,公立医院用药机制当时仍然存在扭曲和不正常的行为,已经形成了一条脱离药物经济学、向变色情感营销脱轨狂奔的用药规则,同时制度层面对临床过度治疗的制约措施有所缺失。在这样的背景下,部分利润较低的低价药在医疗机构逐渐消失,而部分利润较高的低价药则风生水起。

直到2018年国家4+7项目开展之后,随着联采扩围及第二批国家联采的即将开展,全国各地对带量采购有了全新的理解,低价药这一名词更多的是与短缺药联系得更紧密。也就是说,新形势下的药品管理是由市场和行政左右手管控,如果价格低了就往上提一下,如果价格高了就往下压一下,建立价格供应异常变动监测预警机制并不仅仅是为了防止提价,还有一个关键的作用是防止价格被压制过低导致无法供应,因此,从这个角度来看,明确提出废止低价药其实是穿着雨衣打伞——多此一举。既然废与不废一个样,既然不废还能起到一定的作用,那,为什么要废呢?!今后不制定清单即可。

所以,今后将取消现有低价药日均费用上限、至于各地低价药政策,其实已经融入到带量采购的实际操作中,作为一种有效的控价手段来平衡了。但这并不意味着放开低价药的日均费用上限,就允许企业调价了(短缺类品种除外)。

没有了低价药身份护持之后,意味着原来的低价药将与其它充分竞争、不充分竞争的品种一起裹挟到带量采购的洪流中去,拼目录、挤资格、争价格、抢市场。那么,这样的日均费用取消,对低价药来说,究竟是一个好消息呢还是一个新挑战?就不言而喻了。

在国家药品用药越来越细分的背景下,在带量采购继续深入的基础上,低价药的确是没有什么存在的必要了,但低价药也真的不像1+1=2那么简单,但结果究竟是等于3还是等于1,企业要有清醒的认识与判断。

来源:药智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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