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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发文 20种药品将被重点监控!

时间: 2019-12-27

 上海市卫健委印发关于转发《关于印发第一批国家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化药及生物制品)的通知》的通知,对于该市医疗机构药品管理提出要求。

又一市响应重点监控合理用药目录,20种药品将被严控!

近日,上海市卫健委印发关于转发《关于印发第一批国家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化药及生物制品)的通知》的通知,对于该市医疗机构药品管理提出要求。

关于转发《关于印发第一批国家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化药及生物制品)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卫生健康委,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大学、中福会,各市级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范临床用药行为,促进安全合理用药,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了《关于印发第一批国家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化药及生物制品)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19〕558号)(以下简称“《通知》”,见附件)。现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工作要求,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建立健全管理制度

各级医疗机构要根据《上海市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管理规定》要求,充分发挥药事管理和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以下简称“药事委员会(组)”)的作用。要规范临床用药行为,结合自身实际,进一步完善本单位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管理制度、目录及工作流程。对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临床应用情况进行监测,定期分析、评估、上报监测数据并公示相关信息,不断提出干预和改进措施,对医务人员进行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管理相关法规、规章制度培训。

本市第一批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执行《第一批国家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化药及生物制品)》,并向社会公布。各医疗机构要在《目录》的基础上,结合《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医疗机构重点监控药品管理的通知》(沪卫计药政〔2017〕8号)相关要求,对本单位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进行动态管理、调整、公示。

二、加强监测评价和绩效考核

各医疗机构要建立和完善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定期监测评价和超常预警制度。统计分析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使用信息,对药品临床使用安全性、有效性、合理性和经济性进行监测、分析、评估,定期通报监测结果及相关预警信息。对临床使用异常增量的药品及时分析查找原因,制定预警干预措施并监督实施。积极发挥药师在处方审核和指导临床用药等方面的作用,各医疗机构要探索开展符合自身实际情况的处方实时前置审核工作,并加强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使用监测。

要进一步完善各项工作细则,健全处方点评工作例会制度、处理意见公示制度、考核制度、奖惩制度、医师约谈制度等。将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处方点评结果纳入科室及工作人员的绩效考核、年度考核指标和医师定期考核等指标体系。对开具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用量、金额靠前的科室及医师进行公示;对开具不合理处方的医师,根据情节轻重,采取培训教育、批评、限制或取消处方权等措施,并与个人绩效和年终考核、职称晋升等挂钩。

三、加强处方管理

进一步规范医师处方行为,对纳入目录中的药品制订用药指南或技术规范,明确规定临床应用的条件和原则。已有相关用药指南或指导原则的,要严格按照指南或原则执行。各医疗机构要根据《上海市医疗机构处方点评工作管理规定》,在药事委员会(组)和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领导下,由医疗管理部门和药学部门等共同组织实施处方点评工作。要将重点监控药品(包括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全部纳入专项点评范畴,药学部门负责处方点评具体工作,出具的书面点评报告经药学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后通报医疗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医疗管理部门负责处方点评结果的应用和处理。

中药处方权限根据《通知》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相关工作要求执行(具体执行细则另发)。

四、加大督导检查力度

市卫生健康委将结合落实“1+7”文件要求,对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与管理、麻精药品使用管理等药事管理规范性文件落实及其它重点工作推进情况进行督导等,强化对有关医疗机构重点监控药品使用管理情况的抽查。同时,将委托市临床药事管理质控中心适时对各医疗机构重点监控药品管理情况开展督查。

各区卫生健康委、各办医主体要将《通知》精神传达至所属医疗机构,并对所属医疗机构重点监控药品管理情况加强督导检查,检查结果作为医院评审评价、院长考核的重要依据。

特此通知。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9年12月18日

文章来源:看医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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