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03月02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了《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检查工作程序(征求意见稿)》《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检查要点(征求意见稿)》,参考这两个征求意见稿,意见稿提到了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建立的四大体系三十六项文件。
四大体系
质量保证体系
药品追溯体系
药物警戒体系
风险管理体系
三十六项文件
1、与产品质量、生产、安全管理相适宜的组织机构
2、岗位职责
3、员工健康检查
4、员工培训制度
4、年度报告制度
5、药品追溯制度
6、药品质量回顾分析制度及药品质量回顾分析报告;
7、持有人对受托企业的审核程序、现场审核报告及记录;
8、药品上市放行管理程序与记录;
9、研制、生产、经营监督管理程序及记录;
10、药品质量投诉管理程序、记录与报告;
11、药品退货管理程序与记录;
12、药品召回管理程序与记录;
13、偏差管理程序与记录;
14、变更控制程序与记录;
15、药品质量标准及检测程序文件;
16、生产工艺规程及空白批生产记录;
17、与药品质量直接相关的物料合格供应商名单;
18、质量信息沟通及处置的规定与沟通记录;
19、受托生产企业共线生产品种列表及风险评估报告(或关于避免污染及交叉污染的相关程序与记录/报告);
20、自检管理程序及记录;
21、不合格品处理程序与记录;
22、纠正与预防措施的管理程序与记录;
23、特殊药品管理程序及空白记录(针对特殊药品使用单位)。
24、委托生产质量协议管理制度
25、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程序与报告
26、建立和保存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档案的制度与档案;
27、开展药品不良反应或者群体不良事件报告、调查、评价、处理的制度和记录;
28、提交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的制度和报告;
29、开展重点监测的制度和记录。
30、委托其他企业开展药物警戒相关活动的,是否签署了符合要求的药物警戒委托协议。
31、上市后药品风险管理程序及计划;
32、短缺药品停产报告制度及记录/报告;
33、药品安全事件处置方案,培训和应急演练记录;
34、药品生产风险管理程序
35、上市后药品研究评价制度
36、文件与记录管理程序
来源:蒲公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