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村夫日记 2020-11-16
近日,国家药监局发布了《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与2019年通过对《药品管理法》相呼应,《意见稿》明确了处方药可进行网络销售,但限定了销售主体、范围和相关的软硬件要求,以及相关销售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意见稿》核心的原则是线上线下一致,对线上的监管与线下是一致的,这与国家卫健委对互联网医院的监管原则和国家医保局对互联网医疗的医保报销原则都是一致的,体现了监管的整体思路。
自从2014年以来,处方药网售一直是市场憧憬的政策红利,彼时的市场认为一旦政策开放,药品在互联网领域将迎来爆发式的增长。但随着市场的认知逐步成熟,特别是随着外部进入者理解了中国医疗市场的特殊性之后,处方药网售的利好预期被逐步消解。不过,随着《意见稿》出台之后,处方药网售即将迎来合规的利好,对市场长期的发展仍有着正面的促进作用。
从《意见稿》来看,药品网络销售主体是“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药品经营企业”,同时限定了网售处方药的范围,“药品网络销售不得超出企业经营方式和药品经营范围。药品网络销售者为持有人的,仅能销售其持有批准文号的药品。没有取得药品零售资质的,不得向个人销售药品。疫苗、血液制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等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药品,不得通过网络销售”。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意见稿》明确要求“不得以买药品赠药品、买商品赠药品等方式向公众赠送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这里不仅限定了处方药不得赠送,对甲类OTC也进行了限定,这意味着今后各类网站在进行药品促销时也不能对甲类OTC采用赠药的方式,这对目前的药品零售平台会带来一定的影响。
《意见稿》强调了处方来源的问题,规定:“药品零售企业通过网络销售处方药的,应当确保电子处方来源真实、可靠,并按照有关要求进行处方调剂审核,对已使用的处方进行电子标记”。随着互联网医院的合规化运营,医药电商已经不再依赖于院内流出的处方,而是依靠互联网医院来“创造”处方,要达到合规并不困难。
同时,《意见稿》也明确了:“向个人销售药品的,还应当建立在线药学服务制度,配备执业药师,指导合理用药;执业药师的数量应当与经营规模相适应;做到药品最小销售单元的销售记录清晰留存、可追溯”。这里值得注意的是,2C的药品销售需要配备执业药师并且执业药师的数量应当与经营规模相适应。这里再次体现了线上和线下一致的原则。由于零售药店需要配备的药师已经较为明确,对线上也要求按照经营规模配备药师,这导致现有的互联网平台公司必须要去配备大量药师,也将引发医药电商公司的成本急剧升高。
不过,从总体上来看,虽然《意见稿》利好处方药网售,但处方药的主要销售场景集中在医院而非院外,医药电商由此带来的增量其实有限。这主要受到三方面的制约:医院、医保和药店。
首先,从医院甚至包括基层医疗机构来看,处方外流的动力是很薄弱的,这不仅是因为医院仍有利益在药品销售上,医院也将药品作为其重要的收入来源,大规模的处方外流等于自身的收入规模出现了明显的缩减。虽然,集采之后,医院在部分药品上已经没有利益,但集采是在医院的用量基础上进行的,医院也必须完成相关的使用量。
另一方面,随着医保将互联网医院纳入报销,医院和基层医疗机构也希望通过互联网医院来获取和留住客户,处方药是医疗机构与病人保持连接的重要手段,如果允许处方外流,医疗机构自身的闭环将被打破,病人的留存率将明显下降。
其次,从医保来看,由于医保的属地化管理和针对每家药店都有总额控制,目前处方药网售如果要使用医保,只能与药店进行合作。不过,在医保总额控制下,药店不可能无限制承接外流的处方,这也意味着处方药网售在任何一个地区的规模无法快速上升。
如果结合门诊统筹来看,未来医保个帐的缩减将是必然的,这将导致院外的可用医保资金大幅度缩减。即使药店能获得门诊统筹的一部分资金,由于医院处方的外流规模很小,未来可用于线上院外医保支付的资金总盘子将面临持续的萎缩。
而且,随着医保支付价在未来的推开,处方药的利润将面临较大的下降,而且只要集采持续推动,医院和药店的药价倒挂将持续,用户将进一步向医院回流,院外处方药的获客也会在中短期内面临挑战。
最后,从药店本身来看,其与平台的合作主要源于获客和合规的需求,一旦处方药网售打开,医保又是自身的竞争优势,在未来的合作上会比现在更具优势。特别是大中型连锁药店可以通过自身的互联网医院开具处方来获取医保报销,这些线下的客户就无需再导流到线上。
因此,处方药网售解禁只是对医药电商的有限利好,从长期来看,在门诊统筹之后,医疗机构而非院外仍将是处方销售的主要场景,院外只能是在一个狭窄市场下的有限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