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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 未来还是医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吗?

时间: 2021-05-11

 来源: 医药魔方 2021-05-11

近日,美国政府表态支持豁免新冠疫苗相关的知识产权,此言论占据了道德的制高点,也引起了资本市场的轩然大波。从美股到港股、A股,疫苗概念股均大幅下挫,多家企业的市值累计蒸发数千亿元。

股票绿油油的背后,是投资者的恐慌与焦虑,也验证知识产权在整个医药产业链中的价值。对于药企而言,最重要的知识产权就是基于各种技术/平台申请的专利包,这也是对创新者智力付出的保护。以化药为例,原研药一旦专利到期,市场份额就会立即被仿制药侵蚀,业内将这种现象称之为“专利悬崖”。美国政府言论引起投资者对新冠疫苗相关企业收入的担忧不无道理。

但是即便在美国,也出现一些反对豁免新冠疫苗知识产权的声音,认为取消新冠疫苗的知识产权保护不仅无助于扩大疫苗生产,反而会打击新药研发创新的动力。

同时也有观点称,这是美国政府试探“医药行业是否不需要专利保护”的一种讯号。而且有人对此表示认同,毕竟在没有几百项专利傍身都不好意思说自己做药的年代,制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还有必要用专利来衡量吗?随着技术革新和市场态势竞争加剧,专利的保护效应还明显吗?专利依然是药企的核心护城河吗?

专利保护效力减弱的背后

近年来,各行各业技术迭代之快让人瞠目结舌。以医药行业为例,从替尼大爆炸,到单抗、双抗、ADC、PROTAC、细胞与基因疗法……层出不穷。技术迭代之快似乎也让专利的保护价值有所衰减。

在化学药时代,化合物专利作为核心专利,是新药产品的核心护城河,这一点毋庸置疑。一旦化合物专利过期,仿制药陆续上市,并且迅速侵蚀原研市场,由此诞生的仿制药大品种屡见不鲜,比如曾经一年能大卖数十亿元的国产恩替卡韦、氯吡格雷等等。

仿制药厂商做梦也没想到的是,其最强大的竞争对手不是其他仿制药企业,而是打着“创新”旗号的me-too/fast follow公司。

与仿制药需要等到原研药核心专利过期才能上市销售的路径不同,me-too作为一种跟随策略,在别人研究的成果上进行创新,避开他人的专利开发具有近似效果的新药,即便在原研药专利期也不需要授权,还可以成为独家品种而避免像仿制药一样遭遇集采,直接抢走了仿制药的份额。。

以靶向药物开发为例,一代、二代、三代、四代…… 生生不息的迭代创新趋势,似乎也没必要等到原研专利到期才上仿制药,上了仿制药也不一定有市场,倒不如以此不断创造新的故事。

一个典型的例子是伊马替尼。国内已经上市了3款仿制药,豪森药业是其中一家生产商。尽管其产品在市场上有更亲民的价格,但是其仍然开发了基于该靶点的同类创新药,相当于是针对这个市场进行了“仿制+创新”的两手准备。

另外像国内大卖的EGFR-T790M抑制剂奥希替尼,已经有2家国产me-too 新药获批,还有3家处于在审批阶段。国产药物的上市和竞争,促使奥希替尼主动降价,市场空间预期也会萎缩。可以说,充分的市场竞争让传统意义上的原研药可以凭专利保护独占市场的策略“略显失灵”了。

换句话说,虽然具有知识产权的保护,但在高水平的迭代式创新之下,me-too 当道,企业在选中某个热门靶点之后,通过确定化合物和标杆化合物便开始改造和绕专利,借用某PI大佬的话来说就是还没进入临床试验便已成“红海”。

另外,不同药物形态的核心专利也有所区别。比如在过去,化药的核心专利是以化合物专利为主,工艺专利壁垒相对容易绕过,核心专利对其创新保护的重要性尤为明显。

而到了生物药时代,虽然以蛋白、核酸、抗体等为代表的生物药其核心专利是氨基酸序列。由于蛋白质空间结构差异,生物仿制药永远只能说是similar,在临床上的可替代性不及化学仿制药。换个角度,这意味着专利到期对生物药市场格局带来的冲击或者在改善生物药可及性方面的效果并不明显。

疫苗就更不用说了。疫苗核心专利主要以疫苗类别/种类或是病毒/核酸分子的序列为主。业界普遍认为它更难以在短期内被快速模仿。也就是说,疫苗,工艺、供应链壁垒更高,专利的壁垒相对弱一些。

甚至有观点认为,专利限制只是疫苗开发的一小部分。企业从研发到生产的具体操作仍然是技术秘密,缺乏实际疫苗生产经验的公司很难复制。也就是说,即便拿到原理路线图,也做不出完整的产品。

在曲折中进化的专利制度

专利制度的维持和进化靠什么?专利界的共识是:和平稳定的政治、活跃的市场经济、不断进步的科技,三者缺一不可。

以史为镜,便可以知兴替。

专利最早萌芽地不详,有专家认为起源于英国,也有认为起源于雅典娜,还有认为起源于中国。不过,第一部专利法由威尼斯共和国捷足先登。

1474年3月19日(距今545年),威尼斯共和国颁布了世界第一部专利法《发明人法》,规定凡是获得专利保护的技术可以在10 年内享受排他性保护。这一法案的颁布吸引了大量周边国家的工匠,极大地促进了威尼斯工商业的繁荣。

但是15世纪后,威尼斯为争夺地中海的商业控制权,一直处于战争状态。专利制度失去了所依赖的和平稳定的政治条件,使这部专利法未得到充分实施。直到1594年,伽利略在威尼斯取得了扬水灌溉机械的专利权,才让外界再次重视“专利”这套武器。

到了16世纪,在重商主义政策的影响下,英国和法国也开始向发明者授予专利。英国彼时颁布的《垄断法案》中的诸多基本原则和定义至今仍在运用。随着英国殖民主义蔓延至周边等地区,专利制度在工业化国家间也逐渐扩散开来。

比如在1887年,瑞士迫于本国手表产业被他国模仿的压力最终通过了专利法案,但是这一方案只局限于机械行业,而对于刚刚起步的化学行业,瑞士希望通过模仿迅速追赶上德国,直到德国开始采取报复性关税,瑞士才在1907年将化学行业列入专利保护的范围。

随着国际贸易的增长和国际竞争的加剧,专利制度被越来越多的国家所接受。对医药产品和生产方法发明授予专利,始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即TRIPS协议)。

美国于1984年出台了Hatch-Waxman法案,并重点提出实施医药专利链接制度。从整体上可以分为4大块:桔皮书制度、专利声明制度、遏制期制度、首仿药市场独占期制度。FDA规定可以列入橙皮书的专利包括:活性化合物、配方、组合物、药品用途等等。

亦是在同一年,我国颁发了《专利法》,包括授予专利权的条件,专利的申请,专利申请的审查和批准,专利权的期限、终止和无效,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等内容,并于次年4月1日起施行。

以《专利法》为例,它为适应国家不同时期的发展需求,共修改了四次。

第一次发生在1992年,为适应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

第二次发生在2000年,为进一步适应加入WTO后我国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的形势;

第三次发生在2008年,为进一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服务于创新型国家建设,

第四次将于今年6月1日起实施,目的是维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增强创新主体对专利保护的信心,充分激发全社会的创新活力。

在对《专利法》的第四次修订中,我国也引入了药品专利链接制度,该制度是将仿制药的上市注册流程与专利权进行链接的一种制度。回到前面说的,即便是引入了专利链接制度,在me too 横行的时代,从药企利益角度出发,它们是愿意等到20年的专利到期做个“首仿”,还是直接上me too呢?答案不言而喻。

在专利制度现行制度下,药企从更高的视角,构建多角度、多层次、宽范围的药物专利网的能力十分重要。在互联网领域的代码开源已经成为一种常态的情况下,医药领域未来是否会“去专利化”虽暂不能轻易下结论。但不难推测,现有的专利产品注定要被新的专利产品所替代。也就是说,专利未来很可能只是生物医药企业都应该具备的基础能力,源源不断地推陈出新能力才是一家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从更长远的周期来看,专利的护城河终将被跨越,企业的不断创新才能永远前行,而这其中的推动力源自于企业里每一个灵魂。对于已经满足了基本物质需求且具有自我驱动创新的人们来说,在这个行业,造福人类才是他们的终极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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