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管理法》式修订完成并公布正式稿,这既是制药行业多年发展和演变的必然结果,其中也隐含着近几年药品行业风云变幻之局势推动的偶然。
美国药品研发行业有一个段子,介绍药品研发的不易与艰辛:为什么成本是五美分的一片药会卖五美元?因为这是第二片药的价格。那么第一片药的价格呢?答案是五十亿美元!言外之意就是巨大的研发成本需要后期支撑体系来汇报,不然制药企业很难有足够动力来持续投入研发。
难道制药人面临的艰难只是研发阶段吗?肯定不是。我们可以看到在街边摆摊炸油条的,但是肯定看不到在街边摆摊造药的;因为无论技术要求,还是法规限制,都不允许这样做。
应该说,中国大部分制药企业生产的大部分产品属于仿制药,不会面临巨大的研发投入。但是药品研发之外的相关环节,例如生产制造、质量管理、物料管理、质量控制、工程管理、销售发运、不良反应监管、药品价格和市场竞争、退货管理、投诉管理、召回问题都无时无刻的在提醒制药人,做好这些工作不仅需要专业知识,还需要很强的责任心和持续的资金投入。
《药品管理法》修订稿已经落地,但是制药人面临的实际问题和压力不会因为这部新的法律的诞生而减少一分;初步估计,制药人为了符合这部新的法律,需要付出更多的努力和辛苦。
笔者不揣冒昧,取二十一年制药行业工作之陋见,为各位撩拨一下这部法律的昨日和今天,以及今天之后的明天会有啥?
药品研发-任重而道远
药品研发是这几年中国制药行业的热点领域,新法规这部分看点也很多。
强调药品临床价值
新《药品管理法》新增第 16 条,突出药品临床价值。
这释放的信号就是,MAH 要想从药品经营获利,要想使得自己的投资有汇报,必须瞄准具有显著临床价值的药品来发力。同样,国家局相关法规也会配套作调整。从近期刚发布的的医保目录看,很多「神药」已经被剔除出医保目录,就是一个明显信号。同样,为了满足未被满足的临床需求,新《药品管理法》也鼓励开发用于危重疾病药物和儿童用药。
强调药品研发的应用价值和规范性
新《药品管理法》的 17-27 条重点描述了药品研发需要遵循的相关规范要求。这部分很多内容都是新增内容或者经过修订。
典型例子就是临床申请从审批制改为默认制。尽管中国国家药监局已经在实践层面进行了先行实践,但是《药品管理法》的修订还是具有推动和规范的积极作用。同样,对于危急病情,法律也表现了和立法初衷一致的柔性条款:对治疗严重危及生命且尚无有效治疗手段的疾病以及公共卫生方面急需的药物,中期临床试验已有数据显示疗效并能预测其临床价值的,可以附条件批准,并在药品注册证书中载明相关事项。这一条突出了法规的人文关怀。
关于药品研发数据的规范性
新《药品管理法》的 17-27 条内容多有涉及。
可以说,从 2015 年 7.22 事件以后,不管是新药临床试验,还是仿制药相关的临床试验,规范性和严肃性都得到很大改善。同样,药学研究的规范性也在现场核查的高压态势下得到持续加强。在后面的第十一章针对药品研发中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都制定了严厉的处罚细则。
哪些配套文件要更新?
随着新《药品管理法》的颁布,预计在 2019 年底之前,如下法规会很快推出草案: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
临床试验药品管理规范(估计作为 2010 版 GMP 附录之一推出)
国家药品标准管理办法(这份文件让人等了几十年)
MAH——未来制药行业领军人
遍观新的《药品管理法》,一个突出特色就是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这就是未来制药行业的英雄人物。他可能不研发药品、可能不生产药品、可能不销售药品;但是,作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必须要承担药品全生命周期中各个阶段应承担的责任。应该说,这个新引入的 MAH 制度,确定了新《药品管理法》监管的核心对象。
本次《药品管理法》中 MAH 部分内容基本都是新增的。关键热点内容如下:
MAH 的定义和责任范围
取得药品注册证书的,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遵守本法规定,对药品的非临床研究、临床试验、生产经营、上市后研究、不良反应监测及报告与处理等承担责任。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对药品质量全面负责。
从这段法律文本看,MAH 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责任重大。每个 MAH 必须选择合适的人员来担任,以确保持续合规运营公司。本法律新增的其他涉及 MAH 责任的条款,和已经在试点的原国家法规变化不大,不予重复介绍。
药品追溯体系
法规新的规定如下: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并实施药品质量追溯制度,保证药品可追溯。
这个规定肯定没有错,但是回想几年前,中国本来已经建立了在世界上领先的电子监管码系统;只是因为国家局一时糊涂,就放弃了自己的手中利器,让药品企业自己建立追溯体系。这个要求提出来很容易,但是药品从生产到最终用户之间环节很多,一个单体公司很难有足够资源完成这种体系的建设。很多时候,市场真的不是完成的;还是需要国家层面来组织实施为好。
实施 MAH 年报制度
这是一个很有效的条款,可以有效的在监管者和 MAH 之间进行信息沟通,也督促 MAH 持续合规,确保药品经营规范进行。
对境外企业实施 MAH 制度
这个条款是这部分最新颖的内容之一。具体规定如下: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为境外企业的,应当由其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指定的企业法人履行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义务,共同承担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责任。
但是鉴于国家局的监管能力,对于境外 MAH 是否可以足够有效监管,我们还要再观察。
中药饮片的管理
我们看看法规的新要求:中药饮片生产企业履行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的相关义务,对中药饮片的生产、销售、不良反应报告等负责;建立中药饮片质量追溯体系,对中药饮片生产、销售实行全过程管理,保证中药饮片安全、有效、可追溯。
这将会让更多小型公司退出市场,饮片行业未来集中化程度会更高。
可以说,上面这些要求提的都很对。但是对于「小、散、乱」为特征的中药饮片企业如果要符合这些要求,估计太难了。因此预测这个细分行业后期会向更集中化发展。
哪些配套文件要更新?
MAH 管理办法(这个文件草案已经在内部征求意见,2019 年下半年估计会出草案并定稿;预测 2020 年会全面实施 MAH 制度)
MAH 年报制度
中药饮片行业 MAH 监管法规(会单独发一个。因为这个细分行业很特殊,如果让中药饮片行业采用其他细分行业的法规,估计有难度。)
境外 MAH 管理制度会出征求意见稿;至少会在统一的 MAH 制度中有所具体规定。
GMP成为开办药品生产企业的硬性要求
药品质量是设计出来的,并在生产过程中实现质量属性的构成。因此说,药品生产环节是药品质量的主体构成阶段。原来的《药品管理法》对这部分规定就比较详细,因此这次修订主要体现了部分条款的修订,全新条款较少。
开办药品生产企业,应该符合 GMP 规定和要求
这条新增加内容,显著提高了药品开办的条件。在过去,药品生产企业要取得生产许可证时,在最初这个时间点不要求必需高度符合 GMP 要求;而新的《药品管理法》提出这个要求,将 GMP 要求实施阶段提前到生产许可证审评阶段。
强调持续遵守 GMP,关键人员要负全面责任
例如第四十三条规定:从事药品生产活动,必须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建立健全药品生产质量管理体系,保证药品生产全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药品生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的药品生产活动全面负责。
按照注册工艺来生产,是企业必须要遵守的法定要求
新法的第四十四条提到:药品应当按照国家药品标准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生产工艺进行生产,生产记录必须完整准确,不得编造。
遥想 2016 年 8 月 11 日国家局启动的工艺核对工作胎死腹中,现在药品管理法又提出这样的法定要求,很多存在注册工艺不一致的企业,估计会彻夜难眠了。
哪些配套文件要更新?
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这份 2003 年起草的文件太古老了,需要尽快更新)
工艺核对要求(估计国家局会再起启动相关工作,估计制药人又要熬夜了)
已上市生物制品变更指导原则(这份文件现行版是 2005 版,明显陈旧;但是 2017 年发布的草案,已经延期 2 年迟迟不转正,不知为何)
部分 GMP 附录(随着中国药品研发领域的改革力度加大,很多创新药品持续挑战中国现有监管法规的适应性。例如 ATMP 产品,中国就没有对应的 GCP 和 GMP,需要尽快制定)。
来源: Insight数据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