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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家医院被民政部门注销咋回事?

时间: 2021-06-23

 来源:看医界 2021-06-23

作者|徐毓才

近日,阜阳市民政局发布多则通知,注销了一批医疗机构的登记,包括:阜阳东方妇产医院、阜阳修戴斯外科医院、阜阳福田眼科医院、阜阳杨国银眼耳鼻喉医院、阜阳颍淮五官科医院、颍上玛丽妇产医院等。怎么回事?

注销登记的原因是“业务主管单位发生变更”

通知的内容都一样,也就是说,注销登记的缘由是一样的。

鉴于你单位业务主管单位发生变更,根据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列》第六条“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同级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和省民政厅《关于社会办医疗机构下放后如何进行登记管理问题的复函》规定,我局将不再承担你院登记职责,并予以注销。请你们按照同级审批登记的要求,到颁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同级民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不同类型医疗机构,需实行分类登记

从被注销登记的医院名称看,这些医院无一例外都是非公医疗机构。

尽管我国对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由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管理,公立医疗机构只需要在卫生行政部门办理执业登记,符合规定,并被颁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即可。

而非公医疗机构除了要在卫生行政部门办理执业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之外,还需要分别去市场监管部门或民政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对于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企业”对待,去市场监管部门登记,对于非赢利性医疗机构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去民政部门登记。

权力逐年下放!非公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权变更

之前,我国非公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权一直收的比较紧。新医改以来,特别是随着放管服改革以来,这项权力逐年下放。

2010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原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8号),要求放宽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准入范围,明确社会资本可按照经营目的,自主申办营利性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需要调整和新增医疗卫生资源时,在符合准入标准的条件下,优先考虑由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对符合申办条件、具备相应资质的,应予以批准并及时发放相应许可,不得无故限制非公立医疗机构执业范围。

2011年5月,原卫生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非公立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和管理工作的通知》(卫医政发〔2011〕54号)明确提出,要放宽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准入范围,非公立医疗机构可以根据功能任务和医疗服务需求,合理设置诊疗科目。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予以核定和批准,不得进行限制。

2019年1月2日,发改委等9部门联合印发《关于优化社会办医疗机构跨部门审批工作的通知》(发改社会〔2018〕1147号)。通知要求,制定社会办医疗机构准入跨部门审批流程和事项清单基于但不限于以下基本流程框架:

对于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准入,第一步,工商(市场监管)主管部门对医疗机构进行工商登记。

第二步,卫生健康、中医药主管部门根据行业准入管理相关规定,对医疗机构进行设置审批(备案管理)。按规定实行设置审批与执业登记“两证合一”的医疗机构,卫生健康、中医药主管部门在执业登记前提供准入政策咨询。

第三步,卫生健康、中医药主管部门对医疗机构进行执业登记。消防主管部门对医疗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备案)、验收(备案抽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医疗机构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备案管理),与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并联开展。

对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准入,第一步,卫生健康、中医药主管部门根据行业准入管理相关规定,对医疗机构进行设置审批(备案管理)。按规定实行设置审批与执业登记“两证合一”的医疗机构,卫生健康、中医药主管部门在执业登记前提供准入政策咨询。

第二步,卫生健康、中医药主管部门对医疗机构进行执业登记。消防主管部门对医疗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备案)、验收(备案抽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医疗机构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备案管理),与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并联开展。

第三步,民政部门对医疗机构进行社会服务机构登记。

各地跟进,社会办医设置审批逐渐放开

除了优化审批工作、理顺审批流程之外,近年来在放管服大政策作用下,社会办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权也一直在下放。

2015年3月,河南省就将二级医疗机构(省直医疗机构除外)设置及执业许可权限下放至市、县卫生行政部门。

按照调整方案要求,省级原卫生计生行政(中医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审批省直医疗机构和三级医疗机构,省辖市和省直管县(市)主要负责审批二级医疗机构,省直管县(市)和县(区)负责审批一级以下医疗机构、不设床位的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等。调整方案同时取消了对设置门诊部、诊所的数量和距离限制。

而从网上得知,浙江省的民营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权限下放更早。

2004年11月,温州市就根据原浙江省卫生厅《关于调整民营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权限的通知》(浙卫发[2004]52号)和《关于进一步下放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权限的通知》(浙卫发[2004]324号)要求,将设置床位在100张以上不满250张的综合医院,床位100张以上不满150张的中医医院等医疗机构审批权下放到市级,将设置床位不满100张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等审批权下放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

2013年,原浙江省卫生厅进一步下放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权,由社会资本投资举办的床位250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疗养院、专科疾病防治院和护理院;床位150张以上的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临床检验中心的设置审批权直接下放给各市卫生局。

由此可见,阜阳市民政局这次发布通知,注销了一批医疗机构的登记,从注销登记原因看主要是“单位业务主管单位发生变更”,具体讲就是之前这些民办非营利性医院主要是由阜阳市卫健委审批,如今这些医院的审批权下放到县区卫生行政部门。

按照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列》第六条“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同级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规定,这些民办非营利性医院的登记权自然就应该归于相应的“县区”,因此作为阜阳市民政局就必须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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